veronica's profile心与脚同步PhotosBlogListsMore Tools Help

Blog


    September 23

    死刑之辩——开明先人(转载)

    转贴一篇柴静的文章,与醉酒无证驾车致四死一伤的孙伟铭案有关。因为究竟该不该判死刑一直有很大争议,柴为了找证据找来了晚清改革的例子,很有意思,原来在一百多年前的先人就有如此洞见!值得记住的名字——沈家本
     
    晚清法律之变(2009-09-20 00:31:04)
     

    (谢谢ZSH,这两天一直在找这方面的资料看。但不是这专业的,写出来错漏肯定很多,抄点书罢了,错的地方请批评。其实很感兴趣沈老爷子改革中遇到的争议,有这方面资料的人,提供给我看看。)

    1784年,黄埔港内,一艘英国船向第一次到中国的美国船鸣礼炮致敬,不幸造成了岸上一个中国人的死亡。

    这船的大班被官府逮捕,如果三天之内交不出凶手,要绞死大班,还要逮捕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广州的商务监督,而同时,要永久停止西洋各国一切的对华贸易。

    船长照办了,还写了一封信:“我希望这可怜的老人不要受伤害,因为那件事完全是一桩不幸的意外。”

    这位炮手最终被处以绞刑。

    1821 年,美国船上的一名船员失手将瓦罐扔到中国农妇头上致伤,被获绞刑,尸体被送还船上。数年后,英国水手伤中国村民林维喜致死后,中方要求处以绞刑,英方拒绝交出人。

    鸦片战争当然主因是利益,但是,也不能低估此事引发的中英冲突之剧烈。基顿在《治外法权在中国的发展》一书中认为:”林维喜被杀案引发的治外法权之争是导致1839年公开敌对的直接原因。”

    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西方人决定不向中国地方当局交犯罪嫌疑人,除非此人已经受到本国人民的审判,并明白无误地证明他确已犯了杀人罪。

    但是,我看到这里的疑问是,难道数千年中国的刑律中没有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定罪差异吗?不会吧。

     

    查当时的大清律,规定是“不分戏杀、误杀、擅杀,皆拟绞监候。”

    绞监候,意思是死刑缓期执行。

    看,有,过失杀人,是可以不必死的呀。

    当时的英国人马士说“这种法律如果能公正地执行,那么,英国人是很情愿服从的。因为在这同一个时期里,按照英国的法律,不必说是偷羊盗马,就算是盗窃价值超过12便士的财物,都要被判处惨酷的死刑……”

    可见也不是不接受死刑,那么争议究竟在哪儿呢?

    马士说“在上述的各个案件中,英国律师的普遍主张是罪状都应属于过失杀人或自卫杀人,而中国法官却普遍主张都属于斗殴杀人,对于这种罪状的惩处,便统统都是‘绞刑’

    我能找到的材料中,没有中方当时审理的原始资料,不知道他说的“斗殴杀人”的说法准确不准确,中方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但结果肯定是绞了。有两种可能,一是认定故意杀人,绞了。一是认定过失杀人,但出于某种考虑,也绞了。

    很明显,中外司法上在定罪和量刑上出现了重大分歧,有分歧也是正常的,就需要一种正当的法律程序、用一种公正的审判方式才能有望得到解决。

    关键在于有没有这样的程序和方式?

    记载的这几起案件,都没有公开审理,当然也没律师,也没有上诉这一说。

    这并非只针对西人,在当时的刑律中,此种状态普遍存在,史料中有当时还算革命青年的汪精卫的评论“中国之民,死于刑者,为数不可记”,法律“以残酷为主义”,故“民多滥死”。

    为什么会滥死的原因,也有尖锐的分析“裁判官宁杀无辜,不欲以之逢上吏之不悦;宁杀无辜,不欲以之伤同僚之感情;宁杀无辜,不欲以之益听讼之劳”

    马士在书中对当年大清帝国司法传统的描述是,“在中国,一个被指控为犯有罪行的人,仅凭他被控诉一事,就可以被假定为有罪。聘请律师帮助是被禁止的,审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迅速结案、恢复秩序而不在于确定事实和恢复公平正义……任何人在中国法庭受审时,都有可能会面临着被刑讯逼供的危险。对外界表现精心执法的最为公开的办法,就是简单地宣告‘一命抵一命”

    沈家本是清末法律改革的大拿,他说:“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

    列强以不平等条约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后,中国政府为收回司法主权,被迫进行近代的司法改革。1902年清政府下诏宣布立法的宗旨云:““参酌各国法例”,“务期中外通行”,“与各国无大悬绝”。

     

    沈家本老爷子主持的这场改革,有几点值得一记:

    1 他描述过当时死刑之多,“中国刑法,周时大辟二百,至汉武帝时多至四百九条,当时颇有禁网渐密之议。……计现行律例内,死罪凡八百四十余条,较之顺治年间增十之七、八,不惟为外人所骇闻,即中国数千年来,亦未有若斯之繁且重者也。”而“欧美日本各国死刑,从前极为惨虐,近日则日从轻减,大约少则止数项,多亦不过二、三十项。”

    2  他特别奏请将戏杀、误杀、擅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徒流。“此数项罪犯,在各国仅处惩役禁锢之刑。”而“中国现行律例盖虽名为绞罪,不过虚拟死罪之名,多费秋审一番文牍而已。……拟请嗣后戏杀改为徒罪,……误杀、擅杀……现律应拟绞候者,一律改为流罪。使刑罚“总期由重而轻,与各国无大悬绝”。

    3 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他指出:“夫刑至于死,生命断绝,亦至惨矣。若犹以为轻,而更议其重,将必以一死为未足而淫刑以逞,车裂、菹醢、炮烙、铁梳种种惨毒之为,有加无已,极其残忍之性,互所底止?而死刑不可再分轻重,其理由大可研求矣。”.

    4 主张废除残存的刺字肉刑。他认为用肉刑去禁绝犯罪,收效不大,意欲用肉刑去警戒他人,也没什么用。他认为,刺字“在立法之意,原欲使莠民知耻,庶几悔过而迁善。讵知习于为非者,适予以标识,助其凶横;而偶罹法网者,则黥刺一膺,终身受辱,有过无由自新也。”

    5.反对刑罚报复主义,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和教化罪犯。在沈家本看来,“刑法乃国家惩戒之具,非私人报复之端。若欲就犯罪之手段以分刑法之轻重,是不过私人报复之心,而绝非国家惩戒之意。”根据这一刑法思想,沈家本在修订刑律的同时提出了改良监狱的问题,他认为,“刑罚与监狱相为表里”,“设狱之宗旨,非以苦人辱人,将以感化人也。”

    不能不感佩这老爷子啊,那可是一百年前。

    第6点很可一说,他制定“罪刑法定”原则,《大清新刑律》第十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这被公认为近现代刑法典的基石。

    在这个问题上,张之洞曾提出了激烈的反对意见,他认为,如果因法律无规定,不论何项行为都置之不理,就会给刁徒有空可钻,这样法政就会废驰。

    沈家本则认为,法者,与民共信之物,法律有明文,才知道什么应做,什么不应做。如果刑律之外,再参考官吏的意见,人们将无所适从。“以律无明文之事,忽授类似之罚,是何异以机杀人”。

    他又认为,如果允许司法官于律无规定之时比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则其立法、司法兼而有之,就不符合立宪国家的基本原则。

    争论之声,在数百年后的孙伟铭案中依然回响。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b0d37b0100frw3.html

    BGM:  Alicia Keys  "No One"

    Comments (4)

    Please wait...
    Sorry, the comment you entered is too long. Please shorten it.
    You didn't enter anything. Please try again.
    Sorry, we can't add your comment right now. Please try again later.
    To add a comment, you need permission from your parent. Ask for permission
    Your parent has turned off comments.
    Sorry, we can't delete your comment right now. Please try again later.
    You've exceeded the maximum number of comments that can be left in one day. Please try again in 24 hours.
    Your account has had the ability to leave comments disabled because our systems indicate that you may be spamming other users. If you believe that your account has been disabled in error please contact Windows Live support.
    Complete the security check below to finish leaving your comment.
    The characters you type in the security check must match the characters in the picture or audio.

    To add a comment, sign in with your Windows Live ID (if you use Hotmail, Messenger, or Xbox LIVE, you have a Windows Live ID). Sign in


    Don't have a Windows Live ID? Sign up

    howard johnwrote:
    非也非也。主要是最近太忙,没有时间评论,其实一肚子话想说。看着梁洁同志以为大家都不感兴趣,我就抽空瞎说两句吧。
    其实现在社会中类似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息。很多社会管理者为改善社会环境,大力推行法制化建设,建议“乱世用重典”。事实上早些年也一直是这样,“严打”一词就是这么来的。记得严打期间,抓到得要判重刑,早些年还会被挂上大牌子游街示众,公开宣判。甚至传出某位领导曾说过,只要把刑法改为“贪污100万者死刑”(我这是小道消息啊,打着领导的幌子说的),国内腐败的风气就会大大好转。大家的确能理解。但是,就法学界而言,这显然是会被口诛笔伐的。因为法律与道德本应是一体的,但是由于人性本位,纯粹的道德社会是不存在的,只有靠法律来约束。其中法律与道德越接近的社会就越会被认作是文明盛世,反之则会被认作是乱世。正是如此,法理学中才会有“恶法非法”的辩题。其实当初学法律的时候,会发现每一个法理学的研究人员都是理想主义者,他们致力于从法学理论的角度来论证法律的道德最大化的可能性。而理论实际未必在大多数时候可以得到很好的统一,尤其是在中国社会,很多地方都有土办法,偏离了基本的道德,却又得到大家的认可。我有一个学中文的好友,曾在网上掀起一次论战,说小偷该不该打。大多数被偷过的人对小偷都恨之入骨,恨不得打残他的心都有,这既不合符道德又不合符法律规定,但是却支持者众。试想如果事情真的发生了,一个法治社会应该如何处理呢?可以法不责众吗?从法律的角度,打人者必应受法律惩罚,因为他违背了社会公认的权威法律规范。从社会学角度,真正的责任方却在于政府,没有很好的控制社会日益增长的盗窃行为,从而引发了群众对公安部门的不信任,并就此发生了殴打小偷致残的事件。
    谈及法律精神,不外乎是法理学、社会学和自然人三者的博弈,在这其中作为社会的管理者,政府又扮演了一个吃力未必讨好的变数,才有了现今的种种争论。
    最后一个问题抛砖引玉吧,新加坡和马来西亚都有鞭刑,个别阿拉伯国家对盗窃者会切除其手指,大家觉得这是可接受的法律抑或道德吗?没有正确答案的,无论做了什么判断都给自己心中的道德标准打个分吧。
    Sept. 24
    vicki liuwrote:
    你怎么什么都感兴趣啊。。。
    Sept. 24
    veronica 梁wrote:
    - -||| 发现大家对这个题材都不怎么感兴趣。。。
    感谢评论支持!
    其实制度有,但量刑的时候如何界定,法律条文之外其他因素的影响时时使得实际执行偏离法律精神。

    嘿嘿,其实是信息来源比较广泛。。。
    Sept. 24
    太东 周wrote:
    太强了也,我学过一段时间的法制史,但是古文实在太差,理解有限,所以无法comment。但我觉得有一条,其实我们国家的法治,尤其是刑法制度,个人认为,变化并不很大。。。

    不过,你这个“广泛”猎取也太广泛点哈。。。呵呵
    Sept. 23

    Trackbacks

    The trackback URL for this entry is:
    http://veronica-in-september.spaces.live.com/blog/cns!EFA44CFA447E9BF1!1004.trak
    Weblogs that reference this entry
    • 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