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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ptember 23 死刑之辩——开明先人(转载)转贴一篇柴静的文章,与醉酒无证驾车致四死一伤的孙伟铭案有关。因为究竟该不该判死刑一直有很大争议,柴为了找证据找来了晚清改革的例子,很有意思,原来在一百多年前的先人就有如此洞见!值得记住的名字——沈家本
晚清法律之变(2009-09-20 00:31:04)
(谢谢ZSH,这两天一直在找这方面的资料看。但不是这专业的,写出来错漏肯定很多,抄点书罢了,错的地方请批评。其实很感兴趣沈老爷子改革中遇到的争议,有这方面资料的人,提供给我看看。) 1784年,黄埔港内,一艘英国船向第一次到中国的美国船鸣礼炮致敬,不幸造成了岸上一个中国人的死亡。 这船的大班被官府逮捕,如果三天之内交不出凶手,要绞死大班,还要逮捕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广州的商务监督,而同时,要永久停止西洋各国一切的对华贸易。 船长照办了,还写了一封信:“我希望这可怜的老人不要受伤害,因为那件事完全是一桩不幸的意外。” 这位炮手最终被处以绞刑。 1821 年,美国船上的一名船员失手将瓦罐扔到中国农妇头上致伤,被获绞刑,尸体被送还船上。数年后,英国水手伤中国村民林维喜致死后,中方要求处以绞刑,英方拒绝交出人。 鸦片战争当然主因是利益,但是,也不能低估此事引发的中英冲突之剧烈。基顿在《治外法权在中国的发展》一书中认为:”林维喜被杀案引发的治外法权之争是导致1839年公开敌对的直接原因。” 十九世纪三十年代,西方人决定不向中国地方当局交犯罪嫌疑人,除非此人已经受到本国人民的审判,并明白无误地证明他确已犯了杀人罪。 但是,我看到这里的疑问是,难道数千年中国的刑律中没有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的定罪差异吗?不会吧。
二 查当时的大清律,规定是“不分戏杀、误杀、擅杀,皆拟绞监候。” 绞监候,意思是死刑缓期执行。 看,有,过失杀人,是可以不必死的呀。 当时的英国人马士说“这种法律如果能公正地执行,那么,英国人是很情愿服从的。因为在这同一个时期里,按照英国的法律,不必说是偷羊盗马,就算是盗窃价值超过12便士的财物,都要被判处惨酷的死刑……” 可见也不是不接受死刑,那么争议究竟在哪儿呢? 马士说“在上述的各个案件中,英国律师的普遍主张是罪状都应属于过失杀人或自卫杀人,而中国法官却普遍主张都属于斗殴杀人,对于这种罪状的惩处,便统统都是‘绞刑’ 我能找到的材料中,没有中方当时审理的原始资料,不知道他说的“斗殴杀人”的说法准确不准确,中方认定的依据是什么,但结果肯定是绞了。有两种可能,一是认定故意杀人,绞了。一是认定过失杀人,但出于某种考虑,也绞了。 很明显,中外司法上在定罪和量刑上出现了重大分歧,有分歧也是正常的,就需要一种正当的法律程序、用一种公正的审判方式才能有望得到解决。 关键在于有没有这样的程序和方式? 记载的这几起案件,都没有公开审理,当然也没律师,也没有上诉这一说。 这并非只针对西人,在当时的刑律中,此种状态普遍存在,史料中有当时还算革命青年的汪精卫的评论“中国之民,死于刑者,为数不可记”,法律“以残酷为主义”,故“民多滥死”。 为什么会滥死的原因,也有尖锐的分析“裁判官宁杀无辜,不欲以之逢上吏之不悦;宁杀无辜,不欲以之伤同僚之感情;宁杀无辜,不欲以之益听讼之劳” 马士在书中对当年大清帝国司法传统的描述是,“在中国,一个被指控为犯有罪行的人,仅凭他被控诉一事,就可以被假定为有罪。聘请律师帮助是被禁止的,审判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迅速结案、恢复秩序而不在于确定事实和恢复公平正义……任何人在中国法庭受审时,都有可能会面临着被刑讯逼供的危险。对外界表现精心执法的最为公开的办法,就是简单地宣告‘一命抵一命” 沈家本是清末法律改革的大拿,他说:“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借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 列强以不平等条约攫取在华领事裁判权后,中国政府为收回司法主权,被迫进行近代的司法改革。1902年清政府下诏宣布立法的宗旨云:““参酌各国法例”,“务期中外通行”,“与各国无大悬绝”。
沈家本老爷子主持的这场改革,有几点值得一记: 1 他描述过当时死刑之多,“中国刑法,周时大辟二百,至汉武帝时多至四百九条,当时颇有禁网渐密之议。……计现行律例内,死罪凡八百四十余条,较之顺治年间增十之七、八,不惟为外人所骇闻,即中国数千年来,亦未有若斯之繁且重者也。”而“欧美日本各国死刑,从前极为惨虐,近日则日从轻减,大约少则止数项,多亦不过二、三十项。” 2 他特别奏请将戏杀、误杀、擅杀三项虚拟死罪改为徒流。“此数项罪犯,在各国仅处惩役禁锢之刑。”而“中国现行律例盖虽名为绞罪,不过虚拟死罪之名,多费秋审一番文牍而已。……拟请嗣后戏杀改为徒罪,……误杀、擅杀……现律应拟绞候者,一律改为流罪。使刑罚“总期由重而轻,与各国无大悬绝”。 3 废除凌迟、枭首、戮尸等酷刑,他指出:“夫刑至于死,生命断绝,亦至惨矣。若犹以为轻,而更议其重,将必以一死为未足而淫刑以逞,车裂、菹醢、炮烙、铁梳种种惨毒之为,有加无已,极其残忍之性,互所底止?而死刑不可再分轻重,其理由大可研求矣。”. 4 主张废除残存的刺字肉刑。他认为用肉刑去禁绝犯罪,收效不大,意欲用肉刑去警戒他人,也没什么用。他认为,刺字“在立法之意,原欲使莠民知耻,庶几悔过而迁善。讵知习于为非者,适予以标识,助其凶横;而偶罹法网者,则黥刺一膺,终身受辱,有过无由自新也。” 5.反对刑罚报复主义,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惩戒和教化罪犯。在沈家本看来,“刑法乃国家惩戒之具,非私人报复之端。若欲就犯罪之手段以分刑法之轻重,是不过私人报复之心,而绝非国家惩戒之意。”根据这一刑法思想,沈家本在修订刑律的同时提出了改良监狱的问题,他认为,“刑罚与监狱相为表里”,“设狱之宗旨,非以苦人辱人,将以感化人也。” 不能不感佩这老爷子啊,那可是一百年前。 第6点很可一说,他制定“罪刑法定”原则,《大清新刑律》第十条规定:“法律无正条者,不问何种行为不为罪。”这被公认为近现代刑法典的基石。 在这个问题上,张之洞曾提出了激烈的反对意见,他认为,如果因法律无规定,不论何项行为都置之不理,就会给刁徒有空可钻,这样法政就会废驰。 沈家本则认为,法者,与民共信之物,法律有明文,才知道什么应做,什么不应做。如果刑律之外,再参考官吏的意见,人们将无所适从。“以律无明文之事,忽授类似之罚,是何异以机杀人”。 他又认为,如果允许司法官于律无规定之时比附其他条文定罪处罚,则其立法、司法兼而有之,就不符合立宪国家的基本原则。 争论之声,在数百年后的孙伟铭案中依然回响。
(原文链接:http://blog.sina.com.cn/s/blog_48b0d37b0100frw3.html) BGM: Alicia Keys "No One" Comments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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